融美众筹系统:众筹的风险哪些?


发布时间:2018-03-25      来源:互联网

“融美众筹系统”发现,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5、持股平台

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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